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身體蒙受傷害時,自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時,元大人壽按其投保之每日住院給付金額乘以其住院日數所得之金額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同一次事故住院指被保險人遭遇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二次以上時,每次出院與再入院之間隔未超過九十日者,視為同一次事故住院,其保險金之給付依同一次事故住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