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1:本契約所稱「假日」係指下列日期零時起,至該日午夜十二時止,其起迄時間之認定悉依臺灣地區中原標準時間為準,不因被保險人出國與否而異:
一、週六及週日,但不包含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補行上班日。
二、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當年度放假之紀念日、民俗節日及補假或調整放假。
三、勞動節及兒童節。
前述所稱假日,不包括各級學校寒暑假及各縣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公布之停止辦公及上課日。應放假日如有異動時,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註2:本契約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 ( 含加班班次 ) 之固定路 ( 航 ) 線、固定班 ( 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且對不特定人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1) 陸上大眾運輸工具: 係指行駛於台、澎、金、馬地區營業用之機動車輛,但不包括機車和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登記為自用者。
(2) 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台、澎、金、馬固定航線之機動船舶。
(3)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本契約所稱「乘客」係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乘客,不含配置在該大眾運輸工具上之工作人員。本契約所稱「搭乘」係指被保險人 ( 不包含該大眾運輸工具之駕駛 ) 登上大眾運輸工具至終止乘客身份完全離開為止,此期間內之行為。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安達人壽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一千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假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安達人壽除依保 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二千倍給付「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平日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安達人壽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五千倍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假日」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安達人壽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約定給付「一般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 保險金」及「假日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保險金額」的五千倍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註3:每次意外最高 9 0 日
註4: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傷害醫療保險金」。骨折別所定日數請詳閱條款規定。
註5:本契約所稱「脫臼開放性復位術」係指符合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 (ICD-9-CM) 手術處置碼 79.81 至 79.89 之手術處置。若醫界採用新版分類標準 ( 例如: ICD-10-PCS),安達人壽於判斷時,應以與新版分類標準相對應之代碼作為判斷標準。
註6:本契約所稱「創傷縫合處置」係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致體表組織形成開放性傷口,經醫師診斷必須縫合處置且實際已於醫院或診所接受縫合處置者。
* 本商品詳細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