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診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診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診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療機構診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的百分之七十給付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前項若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診療者,則該次傷害之「每次實
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提高為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