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所稱之「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審核被保險人住院之必要性。
※註一:限中華民國國民滿15足歲至未滿65足歲並居住國內或其配偶為外籍人士並持新式居留證者要保,續保可至未滿75足歲。外籍配偶、續保年齡65足歲至未滿75足歲者,限投保方案A。方案D限職業類別第1類且任職於法人組織之工作職務為管理者要保,保險公司核保時得要求檢具工作證明、財務資料問卷及生存調查說明書辦理核保作業。
※註二:拒保職業及人員:無業者(含待業中)、長期居住國外者(連續達6個月)、職業類別第5、6類人員、其餘個人職業分類表所載拒保或適用特別費率者。本保險商品受保險安定基金保障臺灣產物新陽光人生個人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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