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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保倍C意外險 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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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產物-新光保倍C意外險專案-適用於個人投保、年齡1-70歲以及職業等級1-6類
新光保倍C意外險-方案A-100萬 新光保倍C意外險-方案B-200萬 新光保倍C意外險-方案C-300萬 新光保倍C意外險-方案D-500萬 新光保倍C意外險-兒童方案-200萬
個人責任保險 保險期間內累計10萬 (每一事故自負額1萬元)
一般意外身故、殘廢 100萬 200萬 300萬 500萬 200萬註
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殘廢
(含一般意外死殘保額)
500萬 1,000萬 1,500萬 2,500萬 200萬註




A.實支實付型 1萬 1萬 2萬 2萬 2萬
B.



一般住院(最高90天) 1,000/日 1,000/日 2,000/日 2,000/日 2,000/日
加護病房(最高14天) 1,000/日 1,000/日 2,000/日 2,000/日 2,000/日
燒燙傷病房(最高14天) 1,000/日 1,000/日 2,000/日 2,000/日 2,000/日
骨折未住院補償 (依骨折日數表) 最高3萬 最高3萬 最高6萬 最高6萬 最高6萬
住院慰問保險金(住院須達三日以上) 1,000元/次 1,000元/次 2,000元/次 2,000元/次 2,000元/次
意外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500元/次 500元/次 500元/次 500元/次 500元/次
顏面傷殘保險給付 1萬/次
自動續保 可附加 可附加 可附加 可附加 可附加
年繳保費(第1類)1,280元2,180元3,380元5,280元980元
年繳保費(第5類)4,500元 不承保 不承保 不承保 不承保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官方DM為主。
※以上是依職業等級第1類保費為例,第2、3、4、6類保費請來電詢問。 
註:兒童方案E,保險內容不包含意外身故保險金,但包含意外殘廢保險金。
※本網頁商品由新光產物保險(股)公司提供,敦煌保險經紀人(股)公司提供商品諮詢及投保服務。
【要/被保險人 投保須知】

玆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之規定,敬告 要保人、被保險人(下稱 貴客戶)於投保前須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 貴客戶對本保險契約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
(一) 權利行使
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五日內通知新光產物保險(股)公司,並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與投保商品契約條款之約定與程序通知,向新光產物保險(股)公司申請理賠。
(二) 契約變更
  1. 本保險契約之任何變更,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且經新光產物保險(股)公司簽批者不生效力。
  2. 保險契約條款有停效約定者,契約停效期間新光產物保險(股)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三) 契約解除及終止:
  1. 貴客戶於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所填寫之要保書及相關詢問,應誠實告知。如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保險法64條告知義務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2. 保險契約得經要保人通知而終止之,自終止之書面送達保險人之翌日起,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二、 新光產物保險(股)公司對於保險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新光產物保險(股)公司依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各項保險費率收取保險費,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相關法令、契約條款之約定及承保之責任,向請求權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賠償之義務。
三、 貴客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貴客戶除繳交保險費外,無需繳交其他費用及違約金。
四、 本保險商品悉依保險法令相關規定辦理,並受有「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五、 本保險商品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新光產物保險(股)公司客戶服務專線0800-005-588


 
國泰產物保險-金添福專案 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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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此文件(cathay2_e1.pdf)國泰產物-金添福專案-保單條款.pdfjill1369 Kb西元2011年11月18日 15:11
下載此文件(國泰產物-金添福專案-要保書.pdf)國泰產物-金添福專案-要保書.pdf3600 Kb西元2012年02月22日 14:36
國泰產物-金添福專案-適用於個人投保、年齡15-54歲以及職業等級1-3類
國泰產物-金添福專案(意外險+健康險)-E01-50萬 國泰產物-金添福專案(意外險+健康險)-E02-100萬 國泰產物-金添福專案(意外險+健康險)-E03-200萬 國泰產物-金添福專案(意外險+健康險)-E04-300萬 國泰產物-金添福專案(意外險+健康險)-E05-500萬



突發傷病住院日額保險金(最高90日) 1,000/日 1,000/日 1,000/日 2,000/日 2,000/日
突發傷病加護病房保險金(最高45日) 2,000/日 2,000/日 2,000/日 4,000/日 4,000/日
突發傷病急診醫療保險金(次) 1,000元 1,000元 1,000元 2,000元 2,000元
突發傷病特別慰問金(次) 50萬 50萬 50萬元 100萬 100萬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次) 50萬 50萬 50萬元 100萬 100萬



一般意外身故殘廢保險金 50萬 100萬 200萬元 300萬 500萬
航空、海陸事故身故保險金 100萬 200萬 400萬元 600萬 1,000萬
火災、電梯事故身故保險金 50萬 100萬 200萬 300萬 500萬






傷害險
實支實付保險金
最高5萬 最高5萬 最高5萬 最高11萬 最高20萬
傷害險
住院日額保險金
(最高90日)
1,000/日 1,000/日 1,000/日 1,500/日 2,350/日
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最高3萬 最高3萬 最高3萬 最高4.5萬 最高7.05萬
住院慰問保險金(住院5日以上) 1,000元 1,000元 2,000元 3,000元 5,000元
特別看護慰問保險金(住院30日以上) 1萬 1萬 2萬 3萬 5萬
食物中毒保險金(限額2次)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年繳
保費
15~54歲1,980元2,460元3,480元5,690元8,160元
55~64歲3,580元4,060元5,090元8,900元11,370元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官方DM為主。
※本網頁商品由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公司提供,敦煌保險經紀人(股)公司提供商品諮詢及投保服務。

 

【要/被保險人 投保須知】

玆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之規定,敬告 要保人、被保險人(下稱 貴客戶)於投保前須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 貴客戶對本保險契約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
 
(一) 權利行使
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五日內通知國泰產物保險(股)公司,並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與投保商品契約條款之約定與程序通知,向國泰產物保險(股)公司申請理賠。
(二) 契約變更
  1. 本保險契約之任何變更,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且經國泰產物保險(股)公司簽批者不生效力。
  2. 保險契約條款有停效約定者,契約停效期間國泰產物保險(股)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三) 契約解除及終止:
  1. 貴客戶於訂立本保險契約時,對於所填寫之要保書及相關詢問,應誠實告知。如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保險法64條告知義務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2. 保險契約得經要保人通知而終止之,自終止之書面送達保險人之翌日起,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二、 國泰產物保險(股)公司對於保險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國泰產物保險(股)公司依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各項保險費率收取保險費,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相關法令、契約條款之約定及承保之責任,向請求權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負賠償之義務。
三、 貴客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貴客戶除繳交保險費外,無需繳交其他費用及違約金。
四、 本保險商品悉依保險法令相關規定辦理,並受有「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五、 本保險商品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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