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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產物-新全球通意外險意外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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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產物-新全球通意外險專案-適用於個人投保、年齡15-70歲,職業等級1-4類
泰安產物-新全球通意外險-100萬 泰安產物-新全球通意外險-200萬 泰安產物-新全球通意外險-300萬





主約 一般意外身故(殘廢)保險金 100萬 200萬 300萬
特定事故
擇高給付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事故保險金
(陸上、水上、空中)
400萬 800萬 1,200萬
海外意外事故保險金 200萬 400萬 600萬
意外醫療
A+B同時給付
A.實支實付型 3萬 5萬 8萬
B.住院日額型(最高90天) 1,000元/日 1,000元/日 1,000元/日





主約 個人責任保險 30萬
民事訴訟費用補償保險金 10萬
全球緊急醫療
救援附加條款

(經濟型)
緊急醫療轉送返國費用保險金 最高100萬
未滿20歲之隨行子女返國費用 經濟艙單程機票費 (最多3名)
遺體/骨灰運送返國或當地禮葬費用 最高80萬
親友免費探視及當地住宿 經濟艙
來回機票費
(最多2名)
住宿餐飲費
6,000/日
(最高7日)
護照
簽證費用
搜索救助費用 最高50萬
住院雜項費用 5萬
旅程變更費用 經濟艙
單程機票費
(1張)
住宿餐飲費
4,000/日
(最高2日)
延長
簽證費用
年繳保費(第1類) 2,855元 3,985元 5,095元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官方DM為主。
※本專案為(個人傷害保險及個人綜合保險)專案套裝組合,要保書一式二份,不接受單獨險種投保。
※本網頁商品由泰安產物保險(股)公司提供,敦煌保險經紀人(股)公司提供商品諮詢及投保服務。


商品特色
  •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特定意外事故 保障另增額
    因搭乘陸上、水上、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身故或殘廢,最高理賠1,500萬。

  • 海外特定意外事故 保障另增額
    於非台、澎、金、馬地區發生意外身故或殘廢,最高理賠900萬。

  • 意外住院日額+傷害醫療 雙層保障
    住院與醫療可同時申請給付,骨折在家休養也可提出理賠申請。

  • 個人責任險+民事訴訟費用 生活無慮
    因意外造成第三人損失之賠償責任;及因遭他人傷害而進入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而產生之處理民事賠償費用支出。

  • 全球緊急救援醫療團隊 24小時服務不打烊
    全球走透透攏免驚,海外旅行最安心。

  • 保險不中斷 生活有保障
    內含續保條款,避免保障中斷的風險,隔年輕輕鬆鬆續保成功。

承保資格
  • 承保對象 :
    (1)限售未投保泰安產物保險公司傷害險之本國籍人士,被保險人投保時須在國內
    (2)投保年齡:年滿15足歲~未滿70足歲,可續保至未滿75足歲。
    (3)職業類別:限1~4類投保。(詳細職業分類,悉依泰安產物保險傷害保險職業分類表規定辦理)
    (4)海外留學生、來台二年以上之外籍配偶、待業中(失業未逾6個月)限投保一般傷害險100萬保額。

  • 不保對象 :
    (1)軍人(內勤、文書除外)、外籍勞工、無業、懷孕16週(含)以上、職業類別第五類、第六類及拒保類。
    (2)若被保險人患有要保書上述被保險人告知事項所約定之疾病悉依泰安產物保險核保相關規定辦理。
  • 注意事項 :
    (1)本專案係由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安產物保險)承保出單,本專案商品之一切權利義務,悉以保險單條款內容為準。
    (2)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如日後職業變更且變更後之職業屬不承保資格者,請務必通知泰安產物保險辦理退保,並自職業變更日起,無息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本保險以一年為期,自泰安產物保險核保通過並確認保險費繳交無誤後,以要保書填寫之保險期間起日生效。若保險期間未填寫,則自收訖本申請書傳真之翌日零時(倘傳真內容不清楚,則以傳真內容確認翌日)生效。
    (4)保險期間屆滿前,經泰安產物保險同意承保並通知續保後,要保人繼續交付續保保費,則本契約視為續保。本契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重新計算保險費。
    (5)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最高以55.5萬元為限)之給付外,其於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6)泰安產物保險保留承保與否及調整保險費之權利。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保險條款之規定辦理。
索取資料
人身保險商品重要內容說明
  1. 依據保險法及保險契約之規定,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旅行平安保險及旅行綜合保險等定義如下:
    1. 健康保險: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保險法第125條)
    2. 傷害保險: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保險法第131條)
    3. 旅行平安保險:為短期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主要保障消費者在旅遊期間因遭受外來突發的意外事故,以致身體受到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4. 旅行綜合保險:包括旅行平安保險、旅行不便保險、旅行責任保險並附加傷害醫療給付條款。
    5. 團體傷害/健康保險:以公司行號或企業體為要保單位,而以員工的體傷、殘廢意外或疾病醫療為保障目的的團體保險。
  2. 其他有關健康傷害保險商品之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消費者可向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及各分支機構或網站(http://www.taian.com.tw)索取或閱覽。
  3. 依據保險法第105條之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4. 依據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致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5. 健康及傷害保險商品,非銀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依保險法及相關規定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6. 因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保險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糾紛,請向本公司之客戶服務中心(免費服務專線:0800-012-080)或各分支機構提出申訴。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若未於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或不為處理,消費者即可於30日屆滿之內起60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 簡易投保流程
1.列印要保書:請至頁面右上方快速連結區或頁面下方下載檔案處下在相關要保文件。如您無法下載檔案或是列印文件,請填寫索取資料線上表單索取相關資料
2.填寫要保書:請參考範本填寫要保文件
3.傳真或郵寄:請將您填寫好的要保文件傳真至客服部,客服人員將與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確定相關資料
4.保單核發:約95%的人可以順利投保,保險公司核發製作保單約14至21天。

投保進度查詢

職業等級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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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保險入口網 投保專線:02-2716-6767 (代表號 共8線) 服務時間:週一∼週五 AM9:00~PM5:00 *公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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